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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1〕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海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和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字〔1989〕059号),为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旅游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旅游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拓展旅游市场,鼓励开发旅游资源,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完善旅游服务设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旅游资金来源:
  (一)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
  (二)各级财政预算拨款;
  (三)社会各界捐助;
  (四)其它资金。
  第四条 旅游饭店应上缴服务费的收缴:
  (一)凡被评为星级的饭店或旅游定点饭店(以下简称旅游饭店)对来店宾客提供了客房、餐饮、娱乐、洗衣等服务,必须收取旅游服务费。三星级(含三星级或相当标准)以下的旅游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0%直接加收服务费;四星级(含四星级或相当标准)以上的旅游饭店,按照实际价格的15%直接加收服务费。旅游饭店加收的服务费不再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价格如有变动再由有关部门核定。旅游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必须在帐单中单独列项计收。
  (二)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是指旅游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30%上缴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
  (三)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由市、县旅游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征收。
  (四)旅游饭店应上缴的服务费作为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省、市、县财政部门在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事业性收费专户,作为旅游饭店应上缴服务费的收缴和旅游资金其它收支的核算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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