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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01年8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8日以穗常发[2001]30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八)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广州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市人民政府提请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交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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