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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7日)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16号)


  《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 已经2001年7月16日市政府第11届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

  第一条 为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其范围包括:
  (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文稿;
  (二)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三)不宜公开的规划、计划和总结,以及财务预算、决算;
  (四)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五)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六)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七)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
  (八)不宜公开的计算机系统网络总体方案、安全保密实施方案;
  (九)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
  (十)国家有关规定中其他工作秘密。
  前款所称不宜公开的事项,是指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或者正常生活秩序;会使保护工作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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