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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
 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1〕1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
              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办理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上报规章草案的程序。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上报规章草案,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年度立法计划执行。
  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实际,急需制定规章但年度立法计划又未列入的项目,应当经市长、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上报。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上报的规章草案,应当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过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以该部门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上报文件应当包括规章草案文本及其注释稿(注释稿的有关要求见已下发的穗府法〔2001〕19号文件)、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包括上位法及有关参考文件)。经过初步协调的,还应当附送协调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上报的规章草案应当在标题下方统一注明“(代拟稿)”。
  二、规章草案统一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规章草案后,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协调和修改。每次修改后的草案应当在标题下方注明“(修改稿第×稿)”。第“×”稿的编号按1、2、3……的顺序编排。
  三、规章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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