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
(三)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领导干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六)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党委、政府要求审计的其它内容等。
第十八条 对镇、街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审查其任期内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以及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
第十九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做到审计程度与评价程度相一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主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审计通知书应附送列出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组进点之日报送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提纲。资料提纲内容主要包括有:
(一)领导干部任职、免职、兼职的文件。
(二)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三)领导干部任期述职报告。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会议纪要。
(五)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六)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开设的银行账户等。
(七)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检查报告。
(八)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准备、配合工作,及时、全面、如实地按审计通知书列出的提纲提供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积极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进点当日,应当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告知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审计工作程序,以及其他必须告知的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发表意见,应草拟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兼任的属下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发表意见,应草拟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对外征求意见,其中: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分别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