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剥离社会职能
8.国有工业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全部移交给社会。具体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工业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厂校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0〕8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工业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厂校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经发〔2000〕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9.企业职工生活用水电气原则上应从企业剥离,由社会直供,有关费用由企业、职工和水电气部门共同承担;不能剥离的,应每户计量,由企业按市场价或不低于企业实际成本价进行收费。
10.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具备条件的可剥离成立独立性经营实体,由改制设立的新企业给予3-5年补助。
(三)有关税收问题
11.改制后新企业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积极支持。
12.资产债务重组、整体出让、资产差额置换或股权差额置换产生的税金,报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后给予减免。
(四)职工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
13.改制后仍属国有性质的企业,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整体(成建制)转移到新企业,按原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38号)的规定办理。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为新企业工作年限。
14.改制为非国有性质或将原企业净资产出售给职工的企业,原企业应与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应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指解除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职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经职工和新企业双方同意,可作为职工投入新企业的股份。
15.改制后仍属国有性质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予以保留,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继续履行进中心协议,按再就业有关政策执行;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与未进中心的职工同样参加改制,改制完成后,不再保留再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