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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失效]

  (一)资产处置
  1.企业改制时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呆帐、死帐等资产损失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销,冲减企业净资产。财政性借款,符合呆帐条件的,报经财政部门予以核免并作相应财务处理。
  (1)对债权或债务单位已经停业注销、破产的,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破产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后,对企业的应收帐款等形成的呆坏帐损失予以核销。
  (2)对应收帐款帐龄在3年至5年的,按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销50%,应收帐款帐龄在5年以上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全部核销。
  (3)企业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确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在有关证明材料齐备后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2.除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留归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集团)公司外,其余全部收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3.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以下方式处置:
  (1)改制企业应剥离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用地及职工住宅用地,原则上采取划拨方式处置:
  (2)涉及控股(集团)公司和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由政府出让,土地出让金转作该类公司国家资本金或由其持有相应股权;
  (3)其他改制企业,如果企业净资产(不含土地出让金)不足支付改制成本时,可用土地出让金解决,剩余部分按照土地出让管理的有关规定上交。
  4.职工购买支付完改制成本后的经营性国有净资产,一次性付清款项可优惠20-30%,优惠部分在国有净资产中抵扣。优惠20%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优惠超过20%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职工住房按房改有关政策,由职工向改制后的住房所有权人购买或继续租住。
  5.自带项目、产品,且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购买企业净资产51%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除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外,经原所有人同意,可给予转让价格20-30%的优惠,优惠部分在国有净资产中抵扣。优惠20%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优惠超过20%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6.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原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历年结存的工资基金与福利基金品迭后,尚有结余的,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可以转入改制后的新企业或转为职工持股。
  7.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险中属于原企业应承担的费用,作为企业改制成本,扣减原企业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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