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倡和鼓励企业之间、企业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债权转股权。
可比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办法,经过协商将市级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鼓励各控股(集团)公司之间、企业相互之间交叉持股。债权按帐龄时间长短折价转为股权,相应进行公司改制或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
3.推动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债转股计划外进行债权转股权。
企业应主动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将已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在国家债转股计划之外进行债转股。
(三)资产负债结构基本正常但现金支付能力差的企业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集团)公司对所投资的独资企业,可按照净资产等额置换原则进行股权置换、实现相互交叉持股的方式改制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包括:1.产业有一定关联度,或产品具有协作配套关系的国有企业,以资本联结为纽带,改组成公司制企业;2.选择往来密切、交易相对固定的企业,实行交叉持股,以利企业发展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资产债务重组企业
债务负担较重而又不宜破产,尚存局部优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与主要债权人充分协商,剥离其有效资产,并承担一定额度的债务和人员,由合法投资人(不含原企业)注册成立新企业,向原企业收购经主要债权人和原企业所有人共同认可且经有相应资产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剥离的有效资产,原企业用转让资产的收入偿付债务和安置人员。在此基础上,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五)引资嫁接企业
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集团)公司在引资嫁接过程中采取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协议转让方式出售持有的国有资产(含产权、股权)。市外企业、民营企业与我市国有企业合资重组,均应按照《
公司法》进行改制。
(六)整体出售企业
国有企业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采取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协议转让方式整体出售企业国有净资产;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也可采取由职工出资整体购买国有资产方式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并由新企业承接原企业债权债务。
四、改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