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
(渝府发〔200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就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制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控股(集团)公司所投资或所属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必须进行改制。其中,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拟破产和长期停产的国有企业,不列入改制范围。
二、改制目标
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和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到2010年,我市国有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近期目标:全市地方国有企业中的工厂制企业要全面完成改制任务;《公司法》颁布前设立的公司要进行规范;除影响全市经济的大集团、大公司进行授权经营及少数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一般不设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原则上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有关改制的程序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1〕2号)执行。
三、改制种类
(一)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资产负债状况好、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改制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可按照《
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二)债转股企业
1.国家批准债转股实施方案的企业。
要以新股东进入为契机,可整体改制设立新公司或分离非主业和非经营性资产后设立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已改为公司制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