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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对于属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企业经专营专控商品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后,即可开展经营。
  十、放宽中方经营者与外商合资合作主体的条件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允许科研院所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十一、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冠“广西”的投资额
  把原企业名称中冠“广西”的条件由投资总额300万美元降低为50万美元。
  十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一)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对外商已出足注册资本并已验证开业的企业,经审批后可办理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在区内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公司或同一外商在区内投资设立了3个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的,允许该外商在区内投资设立销售性公司,专门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十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企业各方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50%,已验资并投产开业的,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十四、鼓励自治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区再投资
  凡自治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区来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达到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十五、积极支持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
  个人申办独资企业,只需申报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出资额,即可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予以登记注册;两个以上以货币、实物、劳务、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签订合伙协议申办合伙企业,按《合伙企业法》予以登记注册;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身份证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证明可先试经营3个月,需要继续经营的,再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六、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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