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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适当放宽企业集团注册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并拥有3家以上(含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5000万元,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二)母公司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以上,但子公司数量不足3个以上的,经母公司申请并承诺在一年内补足集团子公司条件的,可在母公司登记注册时,允许其名称冠以“集团”字样,但不办理集团登记,待其在承诺期间达到条件后,方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并发给集团登记证。承诺期满仍不具备条件的,不能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并承消其“集团”字样。
  (三)允许以非公司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1亿元,并至少拥有5家子企业,母、子企业注册资金之和达到1.5亿元。
  七、改革前置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执行,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企业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自治区需新设立前置审批项目的,实施前置审批的单位,应制订实施方案经听证后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实施。
  八、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一)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在改制前已取得专项审批项目,且该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办理登记注册时,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该审批项目在换发新的专项审批许可证之前仍有效。
  (二)国有改制企业的名称,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在原名称后加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另起名称,同时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原名称可以保留3年。
  (三)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新设立登记内容提交材料,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和收费,换发营业执照:
  1.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独家发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
  2.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组成公司的。
  3.吸收合并组成公司的。
  (四)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加入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可通过参股或契约关系吸引中小企业成为企业集团成员,并经企业集团同意,允许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字号。
  九、允许企业在原有经营范围之外申请临时性(一次性)商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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