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兴办企业
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合伙、独资企业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和其他生产条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比例不受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的,经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为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成果,经公司股东商定,其作价出资可不受公司注册资本比例限制。
经自治区以上(含自治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即可;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
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
三、放宽投资主体条件
企业法人、自然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具有投资能力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都可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
四、降低企业名称直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的限额
(一)经营旅游、环保、高科技、基础设施设施、农业开发等行业的企业申请直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额下限降为200万元。
(二)私营企业申请直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额下限降为200万元。
(三)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申请直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额下限降为50万元。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申请直冠“广西”的,只要具备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不受上述注册资本(金)数额限制:
1.产品荣获广西著名商标或国内驰名商标的。
2.产品属高科技的。
3.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4.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
5.国有科研机构。
五、放宽公司累计对外投资比例限制
(一)区外企业到我区投资办企业的,只要其投资到位,不受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制。
(二)我区的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集团母公司对外投资符合自治区投资产业政策的,不受公司累计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比例限制。
(三)公司用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可不受公司对外投资累计不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