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支持
企业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1〕5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支持
企业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江泽民同志今年“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总体部署,支持我区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促进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就如何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为企业登记和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试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范围:改进为公司的中小企业;自治区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高科技、旅游、农业开发等公司;区外投资企业为主组建的公司。
实行认缴制的公司首期实缴资本在注册登记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或认缴金额的15%,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其余注册资本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年期满实缴资本必须达到认缴金额的50%,第二年必须缴足。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栏中为认缴金额,但在后面加括号标明实缴到位金额。公司在缴足注册资本前,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责任,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缴资本达不到所要求的注册资本额度,视为自动申请停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