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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失效]

  十四、放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直冠“广西”企业名称条件:
  (一)注册资本达人民币200万元。
  (二)从事咨询服务及中介服务业务注册资本达人民币5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1.产品获驰名商标或广西著名商标的;
  2.产品年出口额在12万美元以上的;
  3.产品属高科技的;
  4.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
  十五、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实行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
  十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特别是前往国外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开拓市场,寻求发展商机的,主管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境),除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况外,其出国(境)申请均应给予批准。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和督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
  十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收费幅度的,按下限收费。要对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经清理后,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能从低收费的可从低收费,能减免的可适当减免。
  十九、坚决制止“三乱”,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制定的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各级价格、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督查工作;各地、各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指定订阅报刊杂志,不得以赞助、捐赠为名变相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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