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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失效]

  五、各金融机构可参照国有企业的评定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符合产业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其财产作担保,或以有担保能力和资格的企业为其提供担保的,银行应按信贷原则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贷款支持。私营企业参与西部开发新建项目建设,自有资金达到38%以上、资信状况良好、能提供合法可靠担保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贷款支持。
  六、人事部门要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人才政策,以利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留住人才。
  七、积极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租赁、承包、兼并、参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提高办事效率,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科技型私营企业资本多元化。支持企业推进知识产权的营运,允许企业量化员工的无形资产,通过实施技术股、创业股、管理股,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创业者、管理者的积极性。允许企业设立劳动股、积累股,分配给员工。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也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入。
  十、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务院部门联合开发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执行,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
  十一、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身份证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可先试经营3个月,需要继续经营的,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二、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认缴制的公司首期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或认缴金额的10%,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余注册资本的缴足期限为两年。第一年期满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认缴金额的50%。公司在缴足注册资本前,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缴注册资本达不到认缴额的,视为自动申请停业,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放宽私营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条件。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私营企业集团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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