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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营造良好
 政策环境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01〕5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的决定》(桂发〔1998〕4号)实施以来,对我区在调整所在制结构,解决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偏低,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作了深刻的阐述,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大突破。为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桂发〔1998〕4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积极支持其发展。要成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适当推荐思想政治条件好,为发展地方经济作出突出贡献,有群众威信的个体私营经济人士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要大力宣传推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先进模范事迹。
  二、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行政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要正确处理发展与管理的关系,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同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理顺管理体制,推行规范化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各级政府要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项目列入科技计划,给予必要的资金等多方面支持。科技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担国家、自治区科研计划项目的,在经费、技术、物资支持等方面,与国有科研院所同等对待。
  四、县以上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力度,运用财政贴息的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要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取政府注资、企业参股、多元募集、滚动发展的形式,由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担保基金,可按照一定比例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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