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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县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县、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认真做好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的四落实,把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特别要做好农业生产、生活用船等非营业性乡镇船舶的登记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县乡人民政府要组织安全生产、海事、交通、船检、渔业、公安等部门取缔“三无”船舶,维护水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营业性运输船舶实施行业安全管理,把好乡镇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关、船舶修造关、营业性渡口的审批关。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业主不允许其进入市场,对已开业但仍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要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并责令其停业。要加强对水运市场的检查监督,维护水运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海事部门要依法对乡镇船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深入调查研究,掌握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要加强乡镇船舶的现场监督,重点监控“船、人、证”是否相符、齐全有效,制止非运输船舶自揽客货航行,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航行。依法查处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的违章行为。抓好源头管理,依法进行船舶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六、船检部门要把好乡镇船舶的检验关,确保乡镇营业性船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乡镇船舶,坚决不发放船舶检验证书,确保进入水域航行船舶符合安全适航的基本要求。
  七、渔业部门要做好渔业船舶的清理整顿和登记造册工作,会同乡镇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度,防止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水利、电力部门要会同移民部门妥善解决所辖库区周边群众水上交通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库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九、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教育游客遵守乘船规则,听从安全管理人员及船长的指挥。
  十、公安部门要维护好乡镇渡口码头、船舶营运治安秩序,对寻衅滋事、抗拒执法的不法分子、严重扰乱水上治安秩序、危及水上安全的抗法事件及黑恶势力要坚持打击,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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