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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1〕5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重大恶性事故得到初步遏制。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船舶不断增加,安全管理工作难度也在加大,从总体上看,全区乡镇船舶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78〕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第11号令)、交通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效能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37号)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02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是水上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行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认真抓好,抓出成效。
  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安全生产、海事、交通、船检、公安、渔业、水利、电力、旅游、移民等有关部门,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各自责任,各负其责,加强乡镇船舶及其安全的管理,定期开展水上安全大检查,依法、依权、依序严肃查处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职能,要落实好本辖区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辖区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要经常深入乡镇渡口、码头对乡镇船舶进行现场管理,及时制止违章船舶航行,维护客货运输秩序,协助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做好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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