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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3.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我区高等学校布局规划要求、职能部门意见以及评议委员会的评议意见,提出申办建议并于每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合并、终止、更改名称、类别等,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章程的修改,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
  五、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我区的高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管理及评估工作。属于行业性质的高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职能部门举办和建设;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举办和建设;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由投资者举办和建设。
  (二)为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健康发展,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有关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评估体系,并聘请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高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和验收。主要内容如下:
  1.建校1年后,检查申报设置时所承诺的建校规划落实、教学条件改善、教学制度建立等方面情况;
  2.建校3年,对第一届毕业生的质量进行考核;
  3.建校4年后,对是否基本达到核定的发展规模、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等进行评估;
  4.建校10年后,对是否达到核定的发展规模、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等进行验收。
  (三)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对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经评估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减少或停止招生的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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