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高等职业学校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4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除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和调整仍由教育部审批外,其余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第四季度办理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手续。拟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应当在每年7月30日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正式建校招生2个阶段。筹建期限一般为1至5年,完全具备招生条件,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二)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批。属于自治区各职能部门直辖的各类学校要求申办高等职业学校,要报经自治区职能部门审批同意。除自治区各职能部门直辖的各类学校以外的申办者,要逐级上报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同意。由自治区各职能部门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送自治区教育厅一式20份。申办者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材料;
3.章程;
4.学校近5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
5.学校办学条件的相关材料;
6.首批招生专业的培养计划(5个左右)。
新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1.学校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
3.办学规模;
4.学科门类的设置;
5.教育形式;
6.内部管理体制;
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职业学校,除要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2.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三)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实行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评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1.自治区教育厅接到申办学校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自治区职能部门的申办请示后,要对申办请示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者则分别转请自治区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等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述各部门应于30天内将审核意见函复自治区教育厅。
2.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或原则同意,即由自治区教育厅委托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并写出评议委员会意见;职能部门审核意见不一致者,由教育厅将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或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