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1〕5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加快发展我区的高等职业教育,加强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宏观管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规格,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现就我区申办和审批高等等职业学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遵循的原则
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统筹规划,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全区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打破条块分割,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通过对现有教育资源的重组优化,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和“改革、改组、改制”等形式,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资源,发展我区高等职业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有利于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中等职业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相互衔接,有利于培养行业、企业和农村需要的高等实用人才。要鼓励和支持各地、市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举办社区性的高等职业学校,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布局重心适度下移;要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二、关于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
我区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执行。高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的年龄结构合理,其中小于45岁的专任教师数量不能少于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总数的30%。
我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印发〈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计〔1993〕129号)执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中65岁以上的兼任教师不能大于该校教师总数的30%。
三、关于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
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校”。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制词。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为了开展高等职业教育而设立的二级学院,其名称应为“××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或“××学院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