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制订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我区广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普遍比较落后,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根据当地实际,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渐次运作,优先解决带全局性、关键性和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的重点项目,以点带面,稳步推开;要制订标准,节约支出,严禁不顾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一哄而上,乱铺新摊子,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把资金研缺口留给自治区。
四、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搞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各级政府的基本事权,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下大力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并逐步退出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资,把不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事业逐步推向市场,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开支,在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正常发放、确保政权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公用经费以及法定支出和政策性重点支出资金需要的基础上,努力调剂资金,增加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增加投入,加快建设,力急用两年左右时间,使我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基层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自治区本级财政要根据财力可能,适当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今明两年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运用自治区本级历年财政结余,集中财力,多方筹措资金,重点支持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民族县、民族乡和面上贫困乡镇给予照顾。各市(地)县财政也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调剂资金,增加对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自治区各部门掌握的相关专项经费,要向基层倾斜,向民族县、民族乡和面上贫困乡镇倾斜。
各地可根据实际,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实行中必须严格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群众、企业进行强制性摊派集资。有上述行为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一)加强领导,实行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分级负责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建设负直接责任,并对上一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上级党委和政府负有领导、支持和帮助的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和管理,把工作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将根据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性质和目标要求,制定检查、验收、考核和奖惩办法,对各地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