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68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直工程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管理中各有关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和责任,确保省直工程低成本、高质量、快速度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1.基建项目的审批:项目单位向省计委报送基建项目建议书,经省计委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批准;省建设厅和项目单位组成项目组,向省计委提出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评估论证,并会同省建设厅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省计委依据省政府决定下达批复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维修项目的审批:项目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维修项目申请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后将维修项目列入财政支出预算。
3.基建项目和维修项目批准后,由项目组组织实施。
二、工程项目规划设计
1.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的招标由项目组负责组织,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监察部门派人监督。
2.省直工程项目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将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择优报省政府审定。
3.项目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共同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1.项目组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工程管理及项目的施工招标、监理招标、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接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2.项目单位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的有关手续,同施工、监理单位及供应商签订有关合同。
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1.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财政支出预算下达年度建设类支出预算指标。
2.实行按进度拨付工程款制度。项目单位提出工程款需求计划,并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经监理单位、项目组建设经济责任人、工程技术责任人、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组长、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财务监督审核签字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供应商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