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工作从7月份开始,9月份告一段落。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红十字(会)医疗机构规章》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领会彭佩云会长的批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进一步清理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通知》精神。
(二)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认识到: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有标志。滥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认真检查。在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要认真检查本地区存在哪些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现象,并向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纠正函。对已经使用红十字名称和标志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红十字(会)医疗机构规章》精神,履行审批手续。
(四)实施清理。政府有关部门(卫生、法制、工商、公安等)联合行动,对拒不服从纠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
四、整顿、清理的重点
(一)医疗卫生系统中的医院、血站、个体诊所,宾馆和有关研究机构(包括未经批准自行以红十字名义命名者);
(二)制药、食品、出版、印刷等企业;
(三)广播、电视行业;
(四)广告和街头小广告;
(五)红十字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五、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二)深入宣传动员,发挥各种媒体作用,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
(三)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时,要先讲清道理,对不立即纠正者发纠正函;
(四)对拒不服从纠正者,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职能部门出面依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