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7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意见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清理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通知》(红二字〔2001〕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全省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工作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这次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彭佩云同志关于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加强审核与管理”批示精神的统一行动。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
红十字会法和
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性质、作用以及不适当使用红十字标志、名称行为的认识和了解,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通过清理、整顿,纠正社会上滥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现象,依法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通过对已经冠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机构进行重新登记和审核,加强这些机构的管理,使冠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