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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7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意见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清理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的通知》(红二字〔2001〕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全省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名称工作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这次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彭佩云同志关于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加强审核与管理”批示精神的统一行动。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红十字会法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性质、作用以及不适当使用红十字标志、名称行为的认识和了解,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通过清理、整顿,纠正社会上滥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现象,依法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通过对已经冠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机构进行重新登记和审核,加强这些机构的管理,使冠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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