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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失效]

  十六、提高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以技术入股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七、以各种形式进行改革的中小企业,原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3-5年内保留划拨土地方式。
  十八、鼓励和支持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小企业招收招聘新职工和新办中小企业,安置下岗分流、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相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对企业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创办的中小企业,只要企业合法经营、有发展前途、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金融机构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标准,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
  二十、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确认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由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一、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型生产企业,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要积极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技术改造贷款,扶持重点出口商品和出口优势企业。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业。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中央财政拨付给我省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额,按比例配套,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由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二、中小企业的改革发展,要坚持“解放思想、一厂一策、规范操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稳定发展”的工作方针,尊重中小企业对改制的自主选择,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股份制、拍卖出售、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联合、兼并、引资嫁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县以下国有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独资形式,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中小企业产权转让,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转让价可以在评估价基础上进行优惠。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实资产,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以从国有净资产中核销。凡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兼并国有中小企业,原拖欠的职工工资、离退休职工医药费、工伤人员补助费、欠交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在资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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