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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失效]

  十一、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对由政府出资筹建的省、市级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制订考核办法,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可按其业绩每年适当补充担保资金。对业绩较好、发展较快的担保机构,财政补充担保资金原则上不予封顶。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379号)执行。
  十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立河南省中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欠薪保障金用于垫付中小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或需退出市场时先期垫付所欠职工工资和欠交的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垫付的欠薪保障金在中小企业进行清偿时,优先列入清偿顺序。省经贸委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工商局、财政厅、地税局、总工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十三、提高国家扶持的6类中小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水平。对6类扶持型中小企业,其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并层报上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折旧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至30%。
  十四、探索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模式、监督模式和撤出机制,建立保险保障体系,创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促进我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积极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资产重组,由省产权交易中心牵头,建立全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和完善简易有序的操作程序,逐步实现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运用计算机网络收集国内外市场信息,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五、鼓励技术创新,支持高科技中小企业。专业从事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经省信息产业和税务部门确认,可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目前有独立知识产权、技术装备国内领先的中小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注入资本金、贴息贷款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中小工业企业为开发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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