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政府可在规定权限内给予中小企业以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一是每年可从中小企业上缴所得税的新增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6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引导和协调中小企业进入大企业的发展体系;二是设立中小企业贴息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贴息资金包括财政预算适当安排、中小企业国有股权收益和国有中小企业产权转让收入3部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贴息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放宽中小企业的设立条件,形成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由工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改革前置审批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经贸委、工商局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前置审批进行清理,规范审批项目,改革和完善审批办法,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宽松的准入环境。除国家和省计划、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的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备案制度。以省工商、公安、统计和金融等相关部门数据库为基础,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为主要环节,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起包括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在内的服务于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公安、统计、金融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八、建立中小企业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的中小企业统计指标,建立能够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掌握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运行情况并定期报送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支持。
九、加强银企关系,进一步做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对于省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其列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要在贷款上给予优先支持。各专业银行每年技改贷款总量中要拿出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并保持每年适度增长。
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信息传递、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企业诊断、法律支持、资金融通、信用担保、资信评估、市场开拓、辅导培训以及组织展览展销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各级政府要对服务体系的建立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