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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豫政〔2001〕31号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中小企业量大面广,目前已占到我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推进国民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政策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办公厅《政策意见》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我国城乡各类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文件的学习宣传工作,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社会、法律环境。
  二、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服务小企业、做好大文章”的服务意识,更新服务观念,上下一致,通力协作,不断改善和优化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逐步在全省形成关心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充分发挥我省农副产品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国家重点扶持的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6类中小型企业。
  四、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国家实施“双高一优”技术改造专项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省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等,选择一批技术先进、效益显著、企业综合素质高、可扶持性强的中小企业作为省级重点予以支持。省30%的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和不少于60%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要用于支持符合我省“十五”改造提升的五大支柱产业项目以及进入大企业发展体系、配套协作好的中小企业发展。要将一定比例的科技三项费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并保持每年适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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