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政登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前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工作,对当地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财政登记,通过登记弄清情况,澄清底数,加强监管。各地方金融机构必须按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具体财政登记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五、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监管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对当地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地方金融机构必须统一执行财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
六、建立重要财务事项审批和备案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必须接受主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并对财务制度中要求审批或备案的重要事项.严格履行手续,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批或备案。
七、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决算审批制度。地方金融机构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在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决算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日常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一是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的提取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呆帐的核销是否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是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对外投资活动。地方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必须依法办理,做好可行性研究,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董事会审批;三是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调度。地方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信贷资金调度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确保资金调度安全,一旦发生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不得隐瞒;四是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处置情况。地方金融机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毁损、报废、盘亏等单项损失超过5万元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九、做好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分析工作。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季报制度,地方金融机构每季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季报表。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财务分析和预测,及时掌握地方金融机构经营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