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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
 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1〕26号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方金融机构有了较快发展,为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比较薄弱,在清理整顿地方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多年潜伏的金融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并转嫁为财政风险,直接影响到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创造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就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就会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近两年来,为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全省各级政府都由财政担保借入了数额较大的专项资金,帮助有关方面兑付到期债务,不少市、县政府借款额已大大超过偿债承受能力,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已经暴露出来。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全局性或局部性的金融风波。
  二、明确财务监管职能。市、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当地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内部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把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范围。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范围包括地方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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