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卫生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卫生厅纪检组和办公室领导担任,成员由省计委、经贸委、药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纠风办、体改办、财政厅、工商局负责人及省卫生厅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依法对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不直接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章程和技术标准等;
2.进行组织发动和政策引导,动员、推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3.审议《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
4.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
5.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实施监督;
6.有关部门按职责受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投诉;
7.对中介组织进行监督。
(二)为保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选派熟悉药品营销的管理人员、具有药事法律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熟悉电脑操作的药学、医学专业技术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按时收集、汇总各医院的采购计划;
2.审核各医疗机构提出的采购品种、规格,确认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
3.根据药品的性质,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或议价采购),审核编制和发送招标采购工作文件;
4.审核药品供应企业(投标人)的合法性及其信誉和能力,确认供应企业(投标人)的资格;
5.审核投标药品的批准文件和近期质检合格证明文件;
6.指导中介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
7.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公告评标结果,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招标人;
8.组织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按招标结果签订买卖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9.负责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三)建立评标人员专家库,专家库由卫生、医药行业的药学、医学、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次评标前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任由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单位的领导轮流担任。评标委员会专家每次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主要职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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