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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14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计委、经贸委、药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纠风办、体改办、财政厅、工商局制定的《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六日

       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纠风办、
   云南省体改办、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局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降低药品价格,加强药品质量控制,提高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省级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应范围
  1.凡是纳入《云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常用药品和其它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仍按有关规定采购供应。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非营利性省级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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