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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地州市财政管理体制方案》《云南省地县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述各项收入人各地州市金库。
  三、财政支出的划分
  (一)省级财政支出:省财政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流动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流通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税务等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武装警察部队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
  (二)地州市级财政支出:地州市财政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流动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流通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税务等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武装警察部队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海域开发建设和场地使用费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
  四、地方财政收入的留用与上解
  各地组织入库的地方财政收入,扣除年终单项上解及列收列支的数额后比省核定的1993年收入基数的增长部分,按以下办法分成:昆明、玉溪上解省30%,曲靖上解省15%;其余13个地、州、市全额留用。
  五、税收返还
  上划中央两税(消费税的100%,增值税的75%)按中央分税制办法办理。
  六、结算事项和补助基数
  原体制各项单项结算事项未到期的仍继续保留。
  继续维持原体制的各项补助基数,其中:1998年调资补助、“以奖代补”三类县借款和1999年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补助相应转为转移支付补助。
  七、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并完善专项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使之成为省对地州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和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
  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中央出台重大政策对地方造成的减收增支补助,以及按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给予部分地区的财力照顾。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和金额由省财政每年按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布置确定。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是为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体现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民族地区的照顾而设立的转移支付补助。转移支付额的确定一是将民族地区上划中央增值税环比增量的30%与其增值税增量挂钩,直接返还给民族地区、二是将民族地区上划中央增值税环比增量的50%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一起,按因素法计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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