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地州市财政
管理体制方案》《云南省地县财政“收入上台阶
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1〕10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省对地州市财政管理体制方案》、《云南省地县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九日
云南省省对地州市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预算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权,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思路,现将2001年起执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一轮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财政平衡;促财源培养、促机制建设、促结构调整。”按照这一指导思想,省对地州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维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地、州、市的既得利益;
(二)逐步建立规范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
(三)简化、归并部份年终结算事项。
二、财政收入的划分
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将全省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省级固定收入和地州市固定收入。
(一)省级固定收入:省及省以下各级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营业税;对中央及省级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征收的营业税;省属企业所得税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省属企业投资、联营、参股按投资比例、股份及协议应得的所得税;省级各项专项收入;省级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省级的其他收入。
上述各项收入上交省财政,人省级金库。
(二)地州市财政固定收入: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及中央和省级单位行政性收费征收的营业税);地州市企业所得税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地州市企业投资、联营、参股按投资比例、股份及协议应得的所得税;地州市本级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