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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三、检查各项利用外资政策
  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为吸引外资工作“开绿灯”,发现问题及时向外资管理部门通报,不能采取简单的否决或搁置不理的办法来处理。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兑现签约中承诺的事项,自觉维护政策的权威性,简化办事程序,做到政策及时到位。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每年对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吸收外资的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我省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每年的检查时间放在第四季度。今年的检查自9月15日开始至10月15日结束。检查的结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汇总,10月25日前报省政府。在检查中要建立政策信息反馈系统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努力改善投资环境
  要把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软环境作为扩大吸收外商投资的关键环节来抓,全省要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处处代表青海形象”的意识,各级政府要将投资环境的建设作为工作重点,认真抓好。在工作中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内容,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已经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西宁市和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和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快完善业已建立起来的外商办证中心,切实搞好“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特别要做好跟踪服务和跟踪落实工作。由省外经贸厅负总责,对有投资意向或已达成投资协议的项目,按项目所在地区、部门进行分解,由有关地区、部门负责逐级跟踪服务和落实。在招商引资洽谈会上或通过其他渠道签订的引资项目,属于投资性的,一律要跟踪服务到工商注册登记为止;未能履约的项目,要查明原因,积极协调,解决问题,促进项目的实施;对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要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为外商营造规范、透明、简便的投资环境。各级外资主管部门要认真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服务意识,依法行政,为外商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另外,省管理外资部门还要着力引进国外金融服务业,促进外资银行开展专项金融业务,为我省营造一种竞争、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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