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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1〕1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国外资工作会议确定的“十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省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改善投资环境,继续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同时积极引进人才、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省外经贸厅作为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负起责任,做好全省专项引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在准备好项目的基础上,每年开展3-4次专项引资活动。各地区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组织一批懂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抓引进外资工作,使全省利用外资工作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工作网络。在我省利用外资的重点地区,如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格尔木市等地要进一步加强力量,组织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各地区外资工作管理部门总体负责本地区利用外资工作,包括工作规划、外商投资促进、项目筛选实施、政策落实协调、外资企业管理等。各地区招商部门要改变传统的一般性招商方法,瞄准市场认可的、有地方特色的优势资源和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在专项引资、重点推进上下功夫。各级外资部门要建立简报制度,定期报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动态。
  二、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
  将全省利用外资目标分解到各地区、各部门,并列入年终考核指标。实行利用外资领导负责制,各地区、各部门主管外资工作的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利用外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利用外资目标量化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相应的责任和目标,真正将利用外资工作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确保利用外资工作的落实和引资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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