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单位内部其他机构确需设立帐户的,须经财务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及附加等),可由单位分别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帐户和支出专用帐户。收入帐户只能发生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不得坐支;支出帐户用于办理该项资金的领取和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取得的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除按国务院、财政部或省政府规定需单独开立专用帐户者外(如工资专户、世行贷款、粮食资金、基建资金等),在单位相关帐户中应予以反映,据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不再单独开户。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帐户提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在清理中要建立自查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的文字材料及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送同级财政、监察、人行、审计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1年8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监察厅,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省审计厅。州地市由州地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清理整顿银行帐户情况的文字材料于2001年9月15日以前上报到省财政厅、监察厅,并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省审计厅。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9月-10月,各级财政、监察、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帐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帐户,要限期撤销。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帐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帐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帐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帐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帐户;要实行单位银行帐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帐户设立的审核。要把银行帐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