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帐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协调。各地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帐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为保证全省清理整顿工作扎实有序地进行,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省政府拟成立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1),具体指导此项工作。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帐户。对单位内部非财务机构管理和开设的有关帐户也要一并进行清理。事业单位要按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包括改为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分别进行清理。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全面清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严禁乱立帐户、帐外设帐和公款私存。
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摸清本地区、本部门银行帐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帐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帐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帐户,要如实登记上报,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严格开户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审核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凭同级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指定的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并未取得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的,相关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