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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工业污染企业达标工作再提高工程,“十五”期间实现工业污染企业所有污染物全面达标。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能耗、水耗高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以切实减轻工业污染对水环境的压力。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使工业污染防治从“以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四)大力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提高我省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至少应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福州、厦门、泉州市等大城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闽江流域、九龙江流域、晋江流域、敖江流域上中游的县城和其他有条件的县城也应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省城市和大部分县城都要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福州、厦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能力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城市,省里不再批准建设或转报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从2001年起,省政府每年拨出一定数量专款,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补助或贴息。各市、县人民政府也必须从财政收入中相应拨出一定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土地、各类规费、信贷、电价等方面要予以优惠。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不高于16年。各地也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
  四、坚持体制创新和水价改革,促进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途径。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提高水价,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尽快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方案和水价调整方案,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供求状况,逐步将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对非居民用水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当地自来水水价的一至五倍累进加价收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取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节水和供水管网的改造。
  (二)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在统一规划、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价格收费监管制度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快市场化进程。除城市供水、污水管网要保证国有控股经营外,其余均可吸收各种经济成分,实现多元化投资。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实现城市污水处理事业良性发展。
  (三)扩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提高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01年起,在“十五”期间规划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市、县要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提出,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国务院规定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费除委托自来水企业收取外,其余实行银行直接划拨,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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