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要积极采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陶瓷片密封水嘴,禁止使用一次冲洗量在9升以上(不含9升)的便器,推广应用一次冲洗量为6升的便器。凡经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审查验收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违反规定继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器具,工程不得开工与验收,不得参加评优、评奖,对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严加惩处。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要逐步更换为节水型用水器具。各地每年要划出不少于20%的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设立节水专项资金,由城市节水部门用于适当奖励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节水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
  (四)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9个设区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对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力争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老城区、老管网的改造。新建或更新改造的管网要积极采用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优质管材,逐步淘汰自应力钢筋砼管。要积极应用检测新技术,加强供水管网的检漏、测漏工作,切实降低管网漏水率。
  (五)要积极开展污水回用和中水利用。提倡污水回用于市政道路、绿化、工业冷却水等。淡水资源紧缺的沿海城市要充分重视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已开展海水利用的城市要扩大海水应用量和应用领域。
  三、坚决治理水污染,不断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抓紧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划分水功能区,确定纳污总量,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将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分解到排污单位,并实施跨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实行市、县交接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十五”期间,完成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敖江、木兰溪、交溪等“五江二溪”的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快各流域的污染治理、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在巩固闽江、九龙江、敖江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完成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到2002年,所有设市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达到或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到2005年,确保12条主要水系90%的国控、省控监测断面达到或优于国家地面水Ⅲ类水质标准。积极开展面源污染治理,进一步综合治理各流域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污染。提倡合理适量地使用农药、化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无磷洗涤剂,防止水体富营养化。严禁向江、河、湖、库水体及沿岸倾倒固体废物。
  (二)重点保护好生活饮用水水源,所有设市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2003年底前,完成设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进行各种与供水及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对已被污染的为城市供水的江、河、湖、库,要采取治理措施,限期恢复水质。各设区城市应在2001年底前,建立生活饮用水源环境质量公报制度。20万人口以上城市应在2002年底前,建立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到2005年,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要达到96%以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