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文173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加强管理,确保城市供水
  (一)各地在抓紧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时,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在2002年以前完成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紧缺的城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础上,依据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
  (二)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逐步改过去的一个水系、一个水库、一条河道的单一水源供水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多水源、多渠道供水方式,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和突发性水源事故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要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必须实行可开采量总量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对取用地下水已接近允许开采量的城市,不得新批取水单位和取水量;对地下水已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设施,并逐步压减取水单位和取水量,积极采取回灌等有效措施,控制地下水位下降;对沿海城市和海岛要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海水入侵。
  二、大力推进节约用水,提高城市用水效率
  (一)各地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状况。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城市规模,调整优化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受能力,量水而行。所有城市都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二)加强工业节水工作,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节水是城市节水的重要环节,要逐步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到200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力争达到60%以上。各地要根据水资源条件和行业特点,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重点抓好火力发电、纺织、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等行业的节水工作。水资源紧缺地区要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的工业项目,禁止引进高污染、高耗水的工业项目。对已有的高污染、高耗水的用水大户,要限期完成技术改造。对洗车、洗浴、净水生产等一些特殊行业,要通过合理调整布局,严格计量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和实施工业项目用水、节水评估和审核制度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