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
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1〕文1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接收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以下简称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确保三峡库区移民搬得进、稳得住、逐步能致富,根据国务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做好三峡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文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接收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非农业用地,由各市、县(区)三峡移民安置所在乡(镇)按批准的安置规划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指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逐级汇总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每年向国家申请用地指标时一并报批。征地费按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标准办理。移民安置生活用地免征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对三峡库区移民自建、联户自建或委托施工企业代建安置房的,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下达的三峡库区移民基础设施费中按每人1200元返还,并免收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享受本地居民自建房的政策。移民购买当地闲置房屋的,免征契税。
三、各地民政、公安、建设、土地、农业、计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集中办理三峡库区移民户口迁移、土地证、房产证、计划生育有关证明、身份证、子女就学等相关手续,除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手续费。移民子女上学,免收一年的学杂费,以后由各地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免学杂费。
四、为减轻三峡库区移民负担,在安置当年免收三峡库区移民安置水、电开户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安置后前3年免征三项提留和五项统筹费,减半征收教育附加费。实行税费改革的地方,按新规定执行,但应报请有权审批部门在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等方面予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