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闽政〔2001〕文158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各驻闽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房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我省全面整顿住房建设项目收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组织人员,切实做好清理整顿住房建设项目收费工作。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对于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降低住房价格,加快住房建设的步伐,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振兴福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的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清理住房建设收费。各地、省直有关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国家公布取消的47项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取消。
除对应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对其他涉及住房建设,从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验收、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项目(包括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的和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进行逐项清理。各地、省直各有关部门对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对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应如实提供文件名称和处理意见,于7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结果按规定的要求(见附件1、2)填报汇总登记表以及自行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一并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今后未经省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对已批准执行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要在7月底之前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情况按规定的要求(见附件3)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规范,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凡未经重新审批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取消,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