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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年初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大体上未落实安排到具体项目的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研究提出安排计划,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下达。原则上应于当年分成两批下达,即上半年下达一批、第三季度下达一批。
  第六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年初安排到省定专项和具体项目的资金比例应当力争达到70%。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的资金需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对具体项目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按法定程序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并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后下达,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申请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规定。
  省属项目或省级参股投资项目申请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应当按隶属关系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安排年度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项目,应当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已经国家或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市、县(区)项目申请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应当按隶属关系分别由设区的市政府计划部门统一报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安排年度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项目,应当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已经各级计划部门批复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凡申请安排或已使用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各级计划部门或其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时,应当请同级财政部门参与论证、审查。
  第八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计划,实行逐级下达制度。对多渠道资金拼盘项目,应衔接资金到位时间。
  下达给省属项目或省级参股投资项目的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计划,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主体转下达给项目单位。
  下达给市、县(区)项目的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计划,按隶属关系,由设区市政府计划部门转下达给县级计划部门或本级项目单位。属于县级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再由县级计划部门转下达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体、下级计划部门转下达的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需要及时拨付资金,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同级计划部门。同时,应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对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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