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
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明确资金安排使用过程各环节的关系,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是指纳入年度省级预算并用于基本建设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重点
(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含高技术产业化、科技开发、扶贫开发、平战结合和沿海岛屿及突出部建设等项目投资;
(二)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投资;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项目咨询评估、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项目财务决算管理等费用开支;
(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投资;
(五)经省政府批准可用于其它方面的投资。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安排应当体现政府行为,并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倾斜,最大限度保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及前期工作资金需要。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安排应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项目倾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安排使用形式:
(一)对省属非营利性项目的全额拨款或部分拨款投资;
(二)对省级参股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三)对各市、县(区)项目的补助投资;
(四)对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使用债券资金或银行贷款资金的贴息;
(五)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年度计划总量和分行业(类别、专项)计划及主要项目计划草案,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引导基本建设投资需要,经与省财政厅协商衔接,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编制,报省政府研究同意后,编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及省级部门预算,与省级预算草案同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省财政厅应按预算法的要求在30日内及时批复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在省财政批复预算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年度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