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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加强渔船渔港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加强渔船渔港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1〕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属有关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渔船渔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渔船渔港安全管理工作事关渔业经济发展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市、县和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渔船渔港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渔船渔港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紧紧围绕渔船渔港安全,加大了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渔船渔港监督管理,为促进渔业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在渔船渔港管理中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渔港公共安全设施及渔船消防救生器材欠缺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渔船渔港安全管理,消除渔业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渔船渔港安全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沿海各市、县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领导机构,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管理责任制,真正把渔船渔港安全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并常抓不懈。
  二、切实加强渔船渔港管理。沿海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坚决贯彻落实《海南省渔港管理办法》,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的主管部门,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渔港港章等规章制度,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要增加渔港管理的投入,重视渔港安全设施的建设,加强渔港的养护治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渔船的建造审批、检验发证、登记、进出港签证等与渔船安全紧密相关的环节严格把关。要加强对渔船安全救生、消防和通讯等设施的检查,从根本上杜绝渔船带故障出海作业。对不合格的渔船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顿。对越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中不按规定进行了望和值班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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