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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15.应急资金管理组
  组长:省财政厅负责人
  副组长:省民政厅负责人
  该组负责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中央下拨的救灾经费及兄弟省援助的经费,调度地震救灾资金的使用。
  16.外援物资管理组
  组长:省民政厅负责人
  副组长:省红十字会负责人、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人
  该组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金额。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提供的紧急救援;省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和处理所有境内外民间捐助的救助财物。
  17.宣传报道组
  组长:省委宣传部负责人
  副组长:地震部门负责人
  该组负责及其向公安发布经省地震局审核、省政府批准的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18.涉外事务组
  组长: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海关、旅游、新闻等部门的负责人
  该组负责安排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除军事禁区和由省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的其他地区,进行现场考察和救灾;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琼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三、临震应急反应
  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在临震应急期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组成部门的有关人员,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做好抗震救灾的各项应急工作。
  预报区地方政府的临震应急对策主要包括:
  (一)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四、其他事项
  各级地震工作管理机构为本级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在国家或省政府发布地震预报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即为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未成立地震工作机构的市、县,由本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的兼管部门,承担地震应急的相应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修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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