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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是指在岛陆及近海发生5.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较严重,生命线工程破坏较大,经济损失较重,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造成更大损失的地震。
  (一)市、县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区市、县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通报当地部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市、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等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
  (二)省政府的应急反应
  省政府迅速召开各有关部门和驻琼部队负责人紧急会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组织进入人员抢救和抗震救灾工作,迅速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准确执行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项指令;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已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政府在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1.省地震局立即召开震情会商会;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
  2.省政府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和驻琼部队负责人通报震情、灾情;派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驻琼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3.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4.省政府根据灾情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省政府的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省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省地震局局长
       省政府副秘书长
       海南军区负责人
       武警海南省总队负责人
  成员: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厅、省交通厅、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经济贸易厅、省司法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红十字会、省消防总队、省水利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地质勘查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民航海南省管理局、省燃化总公司、省电力有限公司、省电信公司及物资、保险、报社、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震情监视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灾民安置组、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社区治安维护组、重要目标警卫组、消防组、次生灾害防御组、灾害信息组、应急资金管理组、外援物资管理组、宣传报道组、涉外事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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