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1〕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5年印发的《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琼府办〔1995〕61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海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在海南省发生破坏性地震及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为使各级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驻琼部队(包括武警、消防部队,下同)能快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在我省岛陆及近海地区发生5级左右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轻微,有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市、县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小组)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
省地震局要立即召开震情会商会;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根据震害的快速调查评估结果,汇总灾情,向省政府提出救灾建议。省政府视灾情动员社会援助,慰问安抚灾区。
二、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